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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公司法人和股东向企业借款时,是否需交个人所得税?如果需交纳,税率是20%吗?如果以后归还借款,已交的税该如何处理?问题2:我公司是搞通讯工程的,自已铺设的通讯管道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应交哪些税?在转固前采购的工程用材料已按80%的万分之三交印花税,转固后的固定资产如何交印花税?问题3:新税法规定,不允许在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那么,第四季度预缴时,如果有税,也必须先预缴后,在汇算清缴时再作弥补吗? 问题4: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如何扣除?如果我公司新增加了弱电工程项目,采购的单件设备或成套设备价格在多少时,允许在营业税中扣除,差额上税?差额上税是否需在税务局办理手续? [ ] (阅读9次)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对于根据国家安装工程预(决)算中对材料不取费只取税、对设备不取费也不取税的工程造价原则,同时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材料与设备的划分标准,对不参与安装工程造价取费取税的工业产品应界定为设备。在征收营业税时,允许扣除。差额上税不需在税务局办理手续。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在转固定资产前采购的工程用材料已按80%的万分之三交印花税,转固定资产后不需交购销合同印花税。如果以后有购入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再交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2008年起在按季(月)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允许用季度或月份的利润额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季度预缴时也不允许直接弥补亏损,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规定计算弥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借款的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问题:我公司是大连注册的公司,在沈阳有一分公司,请问沈阳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当地预缴,年末在大连统一汇缴清算吗?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你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大连注册的公司,在沈阳有一分公司,请问沈阳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当地预缴,年末在大连统一汇缴清算吗? [mm ] (阅读3次)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你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刚刚一年多一点.经营刚刚起步十分的艰难.现在国家和市里都支持自己创业.可是最近国税来电话说要对我门这样的微利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我们既然被认定为微利企业再核定征收.每年有要多付出1个百分点的税款.我觉得为国家纳税是一件光荣的事情但是也要量力而行啊.再说我们刚刚成立还不到两年.为什么要实行这个政策呢?这让我们的小公司如何经营下去啊.现在的生意已经很艰难了.国家还要这样是不是过分呢?为什么不能考虑我们的承受能力啊!!希望领导帮我们这样的小企业度过难关 [mm ] (阅读16次)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以下文件内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
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44号规定:第
二条  对财务管理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并能向税务机关提
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管理方
式。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
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
1/12或1/4预缴。
对于财务管理、账证设置、纳税资料保存、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暂不
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
得税预缴额,纳税人年终实行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
收管理方式。纳税人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
清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视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暂不能正
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可以核定该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
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
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
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如果个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日期”和“购买日期”如何确定?
 [xx ] (阅读11次)
1、房地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锐气减购买日期满三年未满五年的 ,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0.12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放嗲产转让日期减购买日期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乘以0.25%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日期”是指《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房地产“购买日期”按契税完税凭证开具日期和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房地产公司与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签订房屋代销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按销售额的0.5%支付给销售公司佣金,按月结算,在06年地产公司根据销售额计算应支付销售公司佣金200万元,支付给销售公司款项时,由于各种原因,收到的是销售公司开具的收据。财务挂在预付帐款中核算。在07年度,整个项目销售完毕,双方结算总销售佣金500万,剩余的300万在07年支付完毕,同时取得发票500万(包括在06年已支付但没有取得发票的200万)。我的问题是:在以前年度已发生的费用,由于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计入取得发票年度的费用,在税务上是否允许?

 [dljsh ] (阅读14次)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因06年房屋代销协议规定的代销事项已经发生,地产公司与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结算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如果房屋销售代理公司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房地产公司06年按房屋代销协议规定支付的销售佣金200万元,凭该项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凭据,应在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允许在07年税前扣除。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300万元。

  


三月份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开出方已经交税了,而且入帐了,双方没有收到,没有认证,这该如何处理?  [xxy ] (阅读16次)
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xw ] (阅读21次)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法条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在对原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整合后形成的。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本条将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减免税额,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

  本条规定的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分为以下五类: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农业生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法保留了对农业的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地区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其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设企业。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另一类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废物进行治理。前者需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且与其投入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收益,而后者则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可能会产生盈利。为了使这两类企业都享受到税收优惠,对前者可通过减计收入或投资抵免等方式给予优惠,对后者则可以给予减免税优惠。为了进一步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对基础设施经营项目的减免税一样,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其优惠对象应当是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此类项目建设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如要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转让的技术应当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技术范围;另一方面对转让方式也将加以限定,区分以买断方式出售和单纯出让使用权两种形式给予不同力度的减免优惠。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均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照国际惯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即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考虑到在过去的税收立法中,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了鼓励措施,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减免税,而且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实际执行政策问题时,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来解决,因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即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开的增值税票对对方抵扣有什么影响
 [xiaoyu ] (阅读17次)
首先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6%;流通企业为4%。其二,它本身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力,既它不能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客户要求开专用发票,根据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税率为6%或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你在问题中提到“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开的增值税票对对方抵扣有什么影响”,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个实例:假如某加工制造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给客户一批商品含税价为80,000元,那么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他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呢?80,000/1.06*6%=4,528.30元。如果是17%的增值税发票,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80,000/1.17*17%11,623.93元。结果是他少抵扣了7095.63元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存在的不能为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请税务部门代开也只能开具6%或4%的专用发票等弊端,制约了这些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此,税法作了规定,工业企业和流通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80万和100万,经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相信我的回答对你会用一定的帮助。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 (阅读19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 ] (阅读12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第一条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哪些收入? [ ] (阅读24次)
答:(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内资企业可以一次性列支开办费吗? [ ] (阅读27次)
答:内资企业不能一次性列支开办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个人拖欠公司长期借款不还,是否要交个税? [ ] (阅读19次)
答:根据《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名新加坡人,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每个月的薪水都是新加坡总公司直接汇到我账户上,我每个月也都向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现在统计我去年所有收入已经超过12万元。我想知道,(1)我取得的工薪收入是否还需要自行申报?(2)广州分公司每月酌情给予的伙食、交通等补贴收入,单位已经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税,自己是否也需要自行申报?(3)如果公司现在发放2006年的年终奖,应该怎样申报缴纳个税?  [ ] (阅读19次)
(一)对于您2006年取得的超过12万元的收入,应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您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和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您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因此应办理自行申报,即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
  (2)如果您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即使您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二)如果您在广州公司还取得伙食、交通等补贴收入,应将从广州公司取得的境内收入和从新加坡公司取得的境外收入合并,如果超过12万元,同时您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那么也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如果您境内外收入合并已超过12万元,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或境内外合并收入未达到12万元,则不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三)如果您在2006年取得当年的年终奖收入或2005年的年终奖收入,则应将年终奖收入与2006年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如果您在2007年取得2006年的年终奖收入,则应将年终奖收入与2007年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在2007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


问:我是小企业的一名业主,企业刚起步,经营规模较小,为了节省开支,企业聘请代理记账公司帮助记账,聘请一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任出纳,让其包揽除记账以外的全部财务工作。比如,货币资金的收付,票据的购买、使用与保管以及保管票据所需的全部印鉴等。这样做是否妥当? [ ] (阅读26次)
答:企业由於经营规模小,业务量不多,请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并聘用一名出纳处理货币资金收付工作,这符合财政部门对小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但在货币资金管理中,把票据与财务印鉴由出纳一人保管很不妥当。这样做违反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请问: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办理废业,根据公式: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额=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10%-期末留抵税额    
补缴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额时,怎样计算补缴?  商贸企业的存货只有库存商品和低值易耗品啊!  谢谢你!

 [XX ] (阅读46次)
现在执行财税[2005]165号文件,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你好,我公司是外贸公司,最近出口一票货,但由于质量出现问题,国外客户退了部分的货,报关单的退税联上已注明退货的数量和美元金额,请问我在办理退税时在外贸退税系统8.0中的“美元离岸价”中应写出口的金额还是写出口金额减去退货的金额?
   如写出口金额减去退货的金额那么我的换汇成本就会是8.73,超过了合理上限,预审时能通过吗?不通过应怎样调整?如没办法调整直接报国税局会影响退税吗?
谢谢!
 [丁丁 ] (阅读40次)
目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单票对应法,进货与出口一一对应,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国
外客户退了部分的货,报关单的退税联上已注明退货的数量和美元金额,那么相应
的进货也减去退货的数量和金额。您到主管局开具分批单,一部分本次申报,剩余
部分当退货重新出口再进行申报。这样就不存在您所说的问题。



1、外贸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票)并出口是不退税的,即不提销项税,也不提进项税。但国税发〔2005〕68号下发后,请问05年5月1日以后收购农产品出口,是否提销项税和进项税,还是向原来一样?
2、到省外去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票?
3、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委托方不办理退税,是否对外贸企业进行征税?
 [绵辉 ] (阅读41次)
1、外贸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票)并出口是不退税的,即不提销项
税,也不提进项税。05年5月1日以后收购农产品出口,也不提销项税和进项税。
2、到省外去收购农产品,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票。
3、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向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外贸企业不存在申报退税问
题。
  4.超过90日未作出口申报的货物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到外省收购农产品 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
6.代理出口业务,由外贸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办理退税。

1、如果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委托方不需要代理出口证明,外贸企业也没有到税务机关去开具,是否对外贸企业征税?
2、到省外去收购农产品,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票,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发票入账?
 [ ] (阅读28次)
1、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无论是否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均是委托方实际出口,不存
在外贸企业征税问题。 2、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空
白收购发票跨省使用。企业跨省收购农产品、水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由企
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并经主管局长批准。跨省收购农
产品、水产品后,回原地开具收购发票


新成立商贸公司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 [小徐 ] (阅读40次)
1.有两种情况,新成立商贸公司须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80万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接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可按照预计销售额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查验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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